邢台经开区检察院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
一起看似责任清晰的交通事故,却因肇事者逃逸及受害者自身行为中的风险隐患,带来了关于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与法律后果的深刻思考。近日,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以沉痛的结局再次敲响警钟:法律上的无责,并不意味着现实中的无险;漠视安全规则,终将付出代价。
2024年6月,被害人杜某骑自行车沿河北省沙河市政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大街交叉路口。此时,南向北方向绿灯仅剩3秒,杜某未选择停车等待,而是继续骑行。当其到达路口中央时,信号灯转为红灯,东西方向绿灯亮起,车流启动。
此时,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刘某某因接打电话分心驾驶,未能观察到路况变化及尚在路口内的杜某,电动三轮车径直将杜某撞倒在地,致其头部重伤。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未停车查看、救助伤者,反而驾车逃离现场,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河北省沙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无责任。
2024年12月,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刘某某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某犯罪时已六十七周岁,到案后确有悔罪表现,经评估无再犯罪危险,且其所在地司法局已出具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2025年2月,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认定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刘某某服判,未提出上诉。
承办检察官指出,此案是一堂沉重的法治公开课。它警示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分心驾驶与逃逸具有严重违法性,刘某某的分心驾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其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不仅错失了可能的救助时机,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杜某虽无法律上的过错责任,但其在绿灯仅剩3秒时选择抢行通过路口的行为,将自己置于高风险境地。这深刻揭示了“法律上的无责”并不能等同于“现实中的安全”。交通参与者对自身安全负责。“宁等一分,不抢一秒”是血的教训总结,这警示所有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信号,摒弃侥幸心理,尤其是在信号灯转换的关键时刻,更应谨慎观察,确保安全。